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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十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九百五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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