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附民,287,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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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程杉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彭 松 江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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