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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睿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擅自重製原告之「紅外線馬達控制器」、「太陽能驅控馬達」等二件套件說明書之內容及圖示,並以「紅外線馬達控制器」、「太陽能驅控馬達」為名,於全省相關商店銷售,經原告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發現,而前往台北市源達科技公司及高雄適禾樺電子公司購買被告之前述產品,確認被告侵害著作權。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一紙為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卓 聖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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