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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屏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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