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交易,410,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一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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