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交聲,450,20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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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五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稽五字第駕裁四一-AY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車號UYT-四七七號輕型機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一分,經人騎乘沿臺北市○○○路○段行駛,而遭警員拍照逕行舉發,惟依採證照片所示,並未見到該路段有劃分快慢車道之標線或禁行機車之字樣,僅有一輛轎車及自用機車,因該轎車無行駛狀態,而從旁繞過行駛,並無違規情形,為此不服該處分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機車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情形,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又汽車駕駛人違反第四十五條者,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有車號UYT-四七七號輕型機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一分許,經人騎乘行駛於台北市○○○路○段,因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而經逕行舉發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Y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照片及該路段路況照片各一張附卷可參。

觀之卷附違規照片及該路段路況照片,車號UYT-四七七號機車係行駛於最內側車道,而該路段最內側車道地上業已標明禁行機車,是異議人所有機車確有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違規事實無訛。

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及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裁處罰鍰新台幣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並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聖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異 議 人 甲○○ 女十九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一八四巷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女 歲(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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