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交附民,181,2000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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