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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開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九號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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