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易,3172,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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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丁○○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
陳美智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畢 乃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家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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