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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大 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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