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易,3353,2000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姓
乙○○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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