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671,200011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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