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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信偉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信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王信偉因被告賭博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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