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689,20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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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富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三0六一號處分不起訴處分在案,唯其所持有之毒品(淨重零點參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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