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729,20001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輝坤
右聲請人因被告江輝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九號被告江輝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查扣之安非他命毛重(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點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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