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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廖素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
聲沒字第一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七三號被告廖素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雖僅言及沒收,惟毒品依法應併予宣告銷燬,已見前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仕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維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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