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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八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三號被告鄭文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二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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