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799,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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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玩具空氣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茲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0六號被告蕭玉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玩具空氣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一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玩具空氣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一把,係屬仿COLT廠M16步槍外型製造之玩具空氣長槍,其充氣口徑經改造可外接管線及高壓瓶,利用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槍管為金屬材質,經實際測試結果,單位動能達二十二.六焦耳/平方公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刑鑑字第九六0二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春 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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