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01,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謝宗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
度聲沒字第一四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總毛重壹點參陸公克,合計總淨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號被告謝宗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合計總毛重一‧三六公克,合計總淨重一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尚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