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23,20001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七二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乙○○係居於台北市北投區○○○路六巷一弄二號二樓,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書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送達回證可憑。

受刑人受合法通知,雖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執行檢察官並未按被告前開實際居所囑託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拘提,故受刑人是否確已逃匿,仍有疑問,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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