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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茲因被告於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一二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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