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0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三八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書案內所扣如主文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
三、核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十一條但書、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黎 錦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尚 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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