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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五一號陳俊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一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一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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