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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初步鑑驗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八號被告陳福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初步鑑驗淨重一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前開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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