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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七號
聲 明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之配偶
受處分 人 乙○○
右列聲明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一字第六號案),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定,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特此呈上聲請書狀不服收到執行殘刑強制戒治之通知,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受處分人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六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檢驗結果,仍有繼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四九七號刑事裁定乙○○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檢察官為執行該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四九七號刑事裁定,迭次以傳票通知受處分人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惟受處分人乙○○均未到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一字第六號案卷核閱無訛,尚難認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本件聲明人僅徒指執行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云云,尚無理由,聲明人之異議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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