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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啟泰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啟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陳啟泰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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