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3000,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官榔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以具保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官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官榔前因被告甲○○侵占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

茲以該被告於該署八十九年度罰執字第二三六一號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情,經核並無不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春 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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