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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四號
自 訴 人 科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被告乙○○部份〕,暨追加自訴〔被告丙○○部份〕,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壹、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暨刑事自訴補正狀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斯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丙○○違反專利法之前開犯罪事實,自訴人認被告等係共同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自訴人科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告訴,有自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具撤回告訴狀附本院卷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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