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2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