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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又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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