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訴,1365,2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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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處罰金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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