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0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甲○○之告訴,惟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其效力亦及於共犯乙○○,揆諸前諸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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