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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二八號),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甲○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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