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具 保 人 甲 ○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上開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育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恩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