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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