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本釗
訴訟代理人 張靜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丙○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兼 右 二
法定代理人 郭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雄淋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億一千九百六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有限公司及丙○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為「甲○公司」及「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郭秀蘭明知「新編縮本乾隆大藏經」(以下簡稱為「新版大藏經」)係原告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乙○○公司」)將清朝乾隆年間卸刻之大藏經加以整理排印為一百六十五冊,業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就其中第一至第十冊,於同年九月就第十一至第四十冊,於八十年十二月就第四十一至第一百六十四冊,分別經內政部前著作權委員會准以登記取得第一六九、一七○、一七七號之製版權,並自七十九年七月起至八十一年元月間陸續發行,郭秀蘭為編印共一百六十八冊之「精縮新版乾隆大藏經」,除其中第一六二冊全部及第一二九、一三九、一五○、一五二冊中合共六部佛典係用乾隆大藏經原木刻版拓本,另第一冊之卸製重刊藏經序以下至「大清重刻龍藏彙記」係影印自原告享有著作權之第一六五冊總目錄內同一內容外,餘均僱請不知情之從業人員多人,與其合力以影印自訴人之新版大藏經,繼由被告丙○公司印刷,再由被告甲○公司陸續自八十七年間發行,而侵害原告就新版大藏經之製版權,被告郭秀蘭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侵害製版權罪嫌,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再議後,現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其所代表之被告甲○公司及丙○公司應依同法第一百一條第一項規定科以前開法條所定之罰金刑部分,刻在鈞院審理中(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五號),則被告甲○公司及丙○公司因其代表人郭秀蘭執行職務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製版權,自均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茲被告甲○公司及丙○公司共印製「精縮新版乾隆大藏經」二千六百套,其中一千一百套賣予佛陀教育基金會,姑以每套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元計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告原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二億三千九百二十萬元,但原告自願僅請求其二分之一即一億一千九百六十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證據:提出公司執照、編後記、乾隆大藏經總目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預約傳單、郭版大藏經目錄、郭版大藏經版權頁、法輪月刊一紙、新編縮本乾隆大藏經分冊總目錄凡例、合約書、弘法資訊、乙○○公司函、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各一紙、清刻龍藏佛說法變相圖、立法院公報各二紙、製版權登記簿謄本三紙、編輯流程表、證明書各五紙、新編縮本乾隆大藏經節本、不起訴處分書、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各一件、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之假執行之聲請。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㈠原告未證明被告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侵害製版權罪,依最高法院六十年臺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意旨,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原告就被告郭秀蘭侵害製版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業經檢察官認其無製版權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一號處分書處分不起訴,是被告所為是否有道德上瑕疵或製版權以外之民事侵權行為,乃另一問題,本件既未經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侵害製版權罪,即無損害賠償可言。
㈢原告主張被告印製新版大藏經二千六百套,並未提出任何之證據,而被告為將功德迴向先父,乃以其遺產發願整理排印乾隆大藏經,於刑事訴訟中陳稱新版大藏經僅印一版,共一千五百套,其中一千部送予大陸寺院,目前只賣五十套,餘四百多套存置於倉庫,迄今尚賠本數千萬元,無何利益可言,自訴人不論係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或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均無請求被告賠償之餘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公司及丙○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明。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