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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己○○○
戊○○
丁○○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庚○○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清
鄭吳玉雲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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