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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二一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暨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僅提出書狀請求原告交付客戶帳號彙總表。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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