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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大 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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