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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八五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非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事實,詳如原告所呈事自訴狀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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