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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林于琳
(原名
丙○○
)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一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方面:被告甲○○聲明陳述如附件之答辯狀繕本。 被告林于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林于琳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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