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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六號)。
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劉大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興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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