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易,489,200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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