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聲,862,20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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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六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板監三字第裁四一-ABW五五六七二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當日並未出門,何來違規,無人證、物證證明伊違規云云。

二、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十分許,騎乘車號:BEX-827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路、桂林路口時,於紅燈之路口逕自右轉、不服稽查取締經攔檢拒不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行為,有舉發單在卷足佐,並經證人即舉發警員吳育勝證述:當初晚上伊單獨執行勤務,到了那個桂林路與中華路的路口,就是中華路要右轉進桂林路,剛好綠燈,伊這邊綠燈,西寧南路就是紅燈,伊看見有一輛機車後載著女的從西寧南路右轉闖紅燈,走桂林路的方向,後載一個人,都沒有戴安全帽,本來伊攔他時,他有點要停下來,但到後來伊超到他前面時,他就趕緊開走,伊就騎乘機車追到連續桂林路時剛好變綠燈、到了康定路他就闖紅燈,就一直不停伊就一直追,快到西園路伊就停止追,伊想人車很多,沒有繼續追,怕追下去很危險,伊就把車牌號碼記起來,並依法舉發等情綦詳。

異議人對證人之證詞並無意見,其有前揭違規情事甚明;

異議人所辯前情自不足採,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三千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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