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重附民,7,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丙○○
乙○○
甲○○
被 告 大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景裕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五號過失致死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大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筱 雲、乙○○、甲○○新臺幣(下同)六百二十二萬七百十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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