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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丙○○
甲○○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畹芷律師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三巷二十八號三樓之三右列被告丁○○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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