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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o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o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九o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五年確定。
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結果,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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