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丁○○、丙○○等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丁○○、丙○○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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