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簡,406,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一號),本院訊問被告等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乙○○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

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扣押證明筆錄上偽造「甲○○」署押(簽名貳組、指紋貳枚)、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逮捕通知書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指紋壹枚),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指紋壹枚)、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偵訊權利告知書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指紋壹枚)、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指紋伍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上偽造「甲○○」署押(簽名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據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處分不起訴),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三十六巷十二號五樓為警查獲,詎為圖脫免責任,竟冒用其姊甲○○名義接受調查,且基於概括犯意,在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扣押證明筆錄上偽造簽捺「甲○○」署押(計簽名二組、指紋二枚),並在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逮捕通知書偽造簽捺甲○○署押(計簽名一組、指紋一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三時許,在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涉嫌人簽章欄偽造簽捺「甲○○」署押(計簽名一組、指印一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七時十五分許,在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內應訊時,於偵訊權利告知書及訊問筆錄上偽造簽捺甲○○署押(計偵訊權利告知書上偽造簽名一組、指印一枚,訊問筆錄上偽造簽名一組、指紋五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許,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偽造簽捺「甲○○」署押(計簽名一組),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十時二十分許,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偽造簽捺「甲○○」署押(計簽名一組),復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九時二十二分許,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偽造簽捺「甲○○」署押(計簽名一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對警察及檢察機關偵訊、調查正確性之信賴及甲○○本人之人格權益。

二、證據:(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偵訊時之指述。

(三)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扣押證明筆錄、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逮捕通知書存根,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偵訊權利告知書及訊問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及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等存卷可稽。

(四)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八九)刑紋字第九一六七二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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