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簡,427,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八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陸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分裝杓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引用起訴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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